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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要瘋了

我覺得自己快被論文逼瘋了。我沒有腦嗎?去選個自己一點不知道的題目來寫。果然網上多了,腦要退化,我TM就看到P2P是我常用得下載方式,就激動了,就選了。就跟當年高考抱志願一樣,當所有都叫我選新聞時,我去填了法律。媽的,那時可以說還有點叛逆心理作怪的話,現在就是腦子燒爆了。寫了N久還是那麽4000多字,寫下去真怕自己因字數不夠而重來寫,老子沒時間了呀。二專的還一個字沒動。我爲什麽做事都不用腦呀?不掂量自己有沒有這個能力,總是想到什麽就做什麽。還是不成熟,不理性。

初稿寫到現在來稍微被備個份,今天不寫到CK播放后拿檔時,誓不上網!
193.jpg

啊,喜歡這幾張的表情,帥氣的、loli的、可愛的、性感的!茶色的頭髮,和依舊loli的姿態,我到底飯了個什麽主呀?現在KT裏是KAU都一個髮色了,KAME穿紅色衣服真的很好看的說,丸子今天的衣服我也很喜歡。六個人在一起都很可愛呀!

半夜說内和草會在少年隊的舞臺劇上恢復工作?真的假的呀?這兩個小子我都很待見呀!



P2P软件经营者(网络服务提供商)的版权侵权问题


【关键词】P2P技术相关的行为主体 网络知识产权 法律保护


一.P2P技术概述
1. P2P技术的概念
P2P是peer to peer的简写,中译为“对等互联”或“点对点”技术,是一种不需要经过中央服务器设备就能直接交换数据的技术。形象的说,它使互联网上的个人电脑相互平等连接,它允许用户将个人计算机硬盘上储存的影视作品与其他用户共享。在某个P2P软件的支持下,每个用户能够搜索其他用户计算机硬盘。其强化PC之间的运算资源及单个PC的功能,简言之就是一种“文件共享模式”。P2P把互联网的架构由集中到分散,再从分散到集中,然后形成了现在这种蜘蛛网式的网络并影响互联网从今往后的架构。服务提供者开始把网上的控制权完全交给网民,网民与网民之间开始直接、简单、自由的沟通。每台PC都开放硬盘为彼此上传或下载,改变了以往从网站下载文件的方式,然后还能让PC间彼此分享信息,进行运算处理和存储。它被称为“自电子邮件和万维网产生以来互联网上发生的最大革命”。

2.P2P技术的特点
(1).P2P技术消除了客户机间的差别,实现从用户到用户的直接传输和文件共享。允许网络用户直接连接到其他用户计算机上,并进行文件交换,不需要连接到服务器上就能进行浏览与下载。P2P技术实现了重返“非中心化”(Non-centerlized)状态,把权力重新交还给了用户。
(2).P2P技术丰富了网络信息的传输资源,降低了网络传输成本。其在技术的推动下,信息数量、成本资源都向互联网各点均□分布,使因特网的存储模式由“内容位于中心”转变为“内容位于边缘”。这样,一方面不需要购买具有超大运行能力的服务器,从而降低了网络传输成本;另一方面,广大普通网络用户都能参与信息传输,极大的丰富了网络信息资源。
(3).运行P2P的个人电脑不需要永久的因特网连接。在P2P网络中,如果用户关闭其电脑,将不会对整个系统造成任何影响,因为每个用户既是客户机又是服务器,所以用户可以随时随地加入到P2P网络中。

3.P2P软件分类
P2P技术可以从简单到复杂分为多种类型,第一种类型是如美国Napster网站,向浏览者提供一个集中目录(centralisedindex),这一目录能够为用户提供上传和下载的便利,同时也为用户提供很多快速搜索服务。
第二种类型是如Kazaa软件,还有现在国内用的eMule软件,它们并不采用集中目录形式,而是由每一个P2P用户管理文件目录,这一目录则存储在用户计算机中。用户与用户之间,相互发出文件请求,并且进行下载和上传。
第三种类型是如BitTorrent,其用户通常的Web站点寻找Torrent列表。一个用户不是只从另一个用户的主机下载文件,而是从多个共享用户出获取。文件被打碎成许多小块,每个小块都可以独立传输,每个用户都向其他用户提供对方所缺少部分文件。每个用户在下载同时也被默认为上传者。BT也是目前国内最常用的下载软件之一,其因资源丰富,速度快,深受网民的喜爱。
第四种类型是如Freenet为代表的新一代P2P模式,Freenet的用户将一个文件加入Freenet:the_constitution.txt并且将该文件加进其接点。以匿名加密的形式出现。并且在节点之间的通信也是加密的。每个文件被分配了一个唯一的ID号,也没有中央数据库将文件名ID号进行连接。


二.P2P软件经营者和参与共享者及其相关的侵权行为类型
1.P2P技术相关的行为主体
随着P2P技术侵权问题的□多,很多对于个案的评论与分析,却不够系统化。我认为我们在分析与P2P技术有关的行为是否侵犯版权时,首先应该明确有哪些行为主体,也就是通常说的P2P软件经营者和参与共享者。根据P2P软件产生级使用的过程,行为主体有以下三类:
(1).P2P软件开发商,P2P软件开发商是开发用来进行文件交换的P2P软件的创作者,可以说他是整个侵权过程的始作俑者。
(2).网络服务提供者(ISP),本文里的网络服务提供者,是制在互联网上提供及管理索引服务、P2P软件下载服务、用户登录及注册服务等与P2P文件共享有关服务的网站运行商和主机服务提供者。
(3).最终用户,P2P软件的最终用户是指利用软件开发商提供的P2P软件进行上传和下载的软件使用者。

2.P2P技术相关的版权侵权行为类型
(1).直接侵权,即行为主体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擅自发表、修改、歪曲篡改或者复制、发行、表演、展览、广播、出租、放映、汇编、改编、翻译、注译、整理其作品,或者在作品上使用著作权人署名的行为。即直接侵犯了,《著作权法》第十条规定的著作权人所享有的人身权和财产权。
(2).间接侵权,①帮助侵权,是指行为人知道或有理由知道直接侵权行为的情况下,向直接侵权人提供诱导、指使或其他实质性帮助的行为。②替代侵权是指行为人在具有监督直接侵权人行为的权利和能力时,又从直接侵权人行为中获得直接经济利益,即使不知道或没有理由知道直接侵权行为,仍旧要为直接侵权行为承担责任。


三.对P2P软件经营者的界定与分析
从上文中关于P2P软件的类型和发展看,以后的下载和上传会更分散话。使侵权行为的界定更为困难。同样下文将根据P2P技术相关的行为主体来对版权侵权来进行界定与分析。
1.对P2P软件开发商是否构成版权侵权的分析
(1)是否构成直接侵权?本质上,P2P软件开发商只负责开发软件,其开发的文件交换技术本身与网络的盗版侵权并无直接关联,它只是一项技术。就像复印机的发明,不会因为有人利用复印机复制一本书而要负法律责任一样。技术或工具本身是中性的,关键是用户怎样来使用这种技术问题。
(2)是否构成帮助侵权?根据帮助侵权的定义,帮助侵权的构成主要有两方面:一是主观上知道或有理由知道;二是对直接侵权人提供诱导、指使或其他实质性帮助。如果没有实质性帮助,直接侵权就不会发生或不会产生恶劣的后果。根据美国Sony Crop.v.Universal CityStudio案确定的“实质性非侵权使用”标准,在该案中美国最高法院判决认为一种产品如果有“实质性的非侵权使用”的性能,那么这种性能可以使得该产品的提供者免于为该产品的使用者承担或承担间接侵权责任,而不管这个产品本身的目的或实际用于侵权行为的比例。P2P软件开发商开发P2P软件是用来交换文件的工具,它不仅用来交换未经许可享有版权的作品,还具有很多合法的功能,如通讯、交换用户自己的作品、处在公共领域的作品、经过版权人许可的作品等等,其具有实质性的非侵权用途,不能追究帮助侵权的责任。即使软件开发商知悉最终用户的直接侵权行为,软件在用户手中后,开发商不能控制用户的行为,即使接到用户侵权的通知,通常该行为也已经结束,其属于是用户的侵权行为,开发商不是不想,而是没能力阻止侵权行为,同样不构成实质性帮助,不构成帮助侵权。
(3)是否构成替代侵权?对于P2P开发商来说,其目的是通过开发P2P软件供用户使用或转让,其用户的多少是软件价值的重要因素,可以说开发商是从直接侵权者的侵权行为中获得了直接经济利益。但是软件交到用户手中只后,软件开发商对用户的直接侵权行为无能为力。虽然有人说软件开发者可以通过升级软件来对侵权行为进行控制,但是如Grokster一案中法院评论的那样,P2P软件开发商对现有软件的最终用户没有控制力的情况下,不会给开发商□加过多的义务。所以本文认为P2P软件开发商不构成代替侵权。
当然以上本文说的P2P软件开发商是指的纯粹开发P2P这个技术的开发商。上面的观点是从法律的角度分析的P2P软件开发商。不得不提的是,从科学的角度上来说。P2P肯定对原由的版权体系造成很大的冲击,但这是技术创新的力量。事实上,也正是每一个技术进步带动着社会的前进,带动着人们的生活方式、社会体制、法律法规的更新与进步。我们不能因为现有的某些习惯、体制而扼杀技术创新带来的进步。所以,纯粹的P2P软件开发商
不构成侵权。

2.对网络服务提供者(ISP)是否构成版权侵权的分析
目前大多数的ISP主要提供搜索目录服务、P2P软件下载服务、用户登陆和注册服务等。由于P2P是点对点的传输,并且侵权文件不在ISP的服务器上,所以本文认为其不构成直接侵权。但ISP分很多种类,下本将对常见的ISP进行侵权分析。
(1)只提供P2P软件服务的ISP:其本身不是软件开发商,只是通过软件开发商的授权提供P2P下载的服务。如Grokster一案中的Grokster正是属于此类。所以不构成直接侵权。但其构成帮助侵权吗?本文认为,从帮助侵权的构成要件来说,由于此类ISP只提供软件下载服务,本身也不是软件开发商,所以不可能就用户的直接侵权行为进行控制或采取措施,也就没有给终端用户的侵权行提供实质的帮助,就算ISP关闭了控制范围内的所有计算机,也不能阻止用户的侵权行为,所以这类ISP不构成帮助侵权责任。虽然这类ISP从最终用户的直接侵权中获得了直接的经济利益,但是如上所诉,这类ISP不可能就用户的直接侵权行为进行控制或采取措施,也不要能构成替代侵权。
(2)提供用户注册和登录服务的ISP:
①其是否构成帮助侵权?像PP点点通这类工作模式的P2P软件,本身有很多不侵犯版权的功能,机具有实质性的非侵犯版权使用,所以就需要证明提供用户注册和登录服务的ISP,知道P2P软件在某一时刻正被用于侵权、仍提供实质性帮助、且有能力阻止却没有阻止侵权行为的证据。但提供用户注册和登录服务的ISP对最终用户的资料进行登记注册,只是为了方便商业使用,而最终用户在某一时刻的侵权行为对与ISP来说是无法得知的,它不能对每个最终用户的行为进行适时监控,而且侵犯版权的文件或其目录均不在它的服务器上,即使被通知其用户正用该类P2P软件侵权,通常该侵权行为已经结束,也就不能采取什么有效措施来侵权行为。所以本文不认为这类ISP构成帮助侵权。
②其是否构成替代侵权?ISP虽然不通过登录注册服务来赢利。但其会通过广告等获得经济赢利,而这些广告费用的来源又是和用户的直接侵权行为分不开的。既从直接侵权者的侵权行为中获得可直接的经济利益。虽然说ISP对用户的直接侵权行为不是明知,但却有能力控制个制止侵权状态的继续,因为该类P2P软件使用前必须注册登录,如墨尔本大学的Leon Sterling教授所说,其能够轻易地收集用户数据,记录用户下载内容,同样也可以记录用户电脑的MAC地址等唯一认证信息,从而可以将侵权用户的注册号删除,以防止其继续侵权,而替代侵权是不以明知为要件的,所以要承担替代侵权责任。

(3)提供用户索引目录服务的ISP:这类ISP一般是为P2P软件提供索引目录服务的网站经营者,它将用户上传发布的索引放置于自己的服务器上,并分门别类,为P2P最终用户的下载提供方便。
①其是否构成帮助侵权?用著名的Napster为例,其被判构成侵权主要是因为它提供了目录索引服务,而不是因为其是P2P软件的开发商。在这些网战经营者的网站上虽然没有侵权的作品,但有用户发布的共享文件目录索引,其由始至终都参与终端用户相互交流文件,从而处于可以控制和明知其侵权作品的地位。因为终端用户只有登录到这些网站,通过搜索目录才能进行相互之间的文件共享交换。而作为ISP的这些网站经营者与终端用户是监管与被监管的关系,并且网站一般有如“请勿发表与政治、宗教、色情、病毒木马、赚钱、做广告的东西,如有发现删无赦或封IP段”之类的声明。这说明了其对用户的行为有控制和监控的能力,也可以推定这些网站经营者知道或有理由知道用户在用其所提供的服务侵权。所以本文认为,提供索引目录服务的ISP行为构成帮助侵权。
②其是否构成替代侵权?因为作为提供目录索引服务的ISP,其网站用户的点击率大小直接决定其广告费等业务收入,而正是因为直接侵权行为的发生,才大大提高了其网站的点击率。所以该类网站经营者从直接侵权行为中获取了直接的经济利益,符合替代侵权的第一个要件,亦如上段中所证明的,该类网站经营者对用户的行为有控制的能力和义务,但没有采取必要的措施,构成替代侵权。

tb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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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題
沙發~
我最近战斗力也被逼出來了, 开turbo中~

还有"四仔"其实是指黃片啊,你不知道啊?信和,好景,星际,先达是四仔四大名城~哈哈
無題

我只知道HK的信和中心是卖日本东西的
摸一把葱葱
咱们一起加油论文
無題
是日本东西啊
AV就是日本东西~
無題
>>阿玉木:怎麽變阿玉木了?你確定你沒打錯字?原來那裏是像日本禦宅族呆的地方呀!看來我果然是禦宅女。

>>雪:我要完工了,哦耶~
無題
我倒沒想过信和是 秋叶原...
还有 我早就改名叫阿玉木了.....因為玉木王子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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